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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推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的答复
 
聂竹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修订资产评估法等立法工作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确立了资产评估行业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经济法领域的一项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为推动解决资产评估法出台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稳妥推动修订资产评估法,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人员管理、规范评估机构设立、优化评估程序和细化法律责任等。您所提意见非常重要,我们将在修订时予以研究参考。
       二、关于加强证券类评估机构管理
       为加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评估机构监管,我们会同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0〕114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已于2024年6月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新修订的《备案办法》拟进一步完善未备案执业限制、备案管理要求、备案材料类别、补充重大事项备案情形等内容。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分析研究您及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备案办法》后推动尽快出台。
       三、关于规范“估值报告”
       资产评估法已对评估报告作出明确规定,如第二条规定,资产评估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三条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等。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应严格落实资产评估法要求。
       同时,为了满足少数特定情形的需要,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等,目前有关文件明确了估值的情形,如《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第十条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14号)第二十条规定“相关资产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等。
       我们赞同您所提意见,即“估值报告”不能代替“评估报告”,也不宜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导致使用泛化。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估值报告”的研究,推动“估值报告”进一步规范管理。
       四、关于出台信用评价体系
       为规范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已出台了评估机构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如《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24号)等。下一步,我们将指导中评协继续做好资产评估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
       综上,您所提意见非常重要,对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健全评估管理制度,推动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参考作用,我们将在后续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时充分考虑。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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